时间:2017/7/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必也正名乎”,常用概念、术语、名词及其定义的标准化,是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历史地理学是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地理学的常用概念适用于历史地理学,但历史地理学同时又是历史学的辅助学科,除却地理学的空间(含结构)序列和部门(含类型)序列外,还多出一个时间(含逻辑)序列,因此还要确定一些涉及历史学的常用概念,这是历史地理学发展建设尤其是科学化建设有别于现代地理学之处,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兹以历史政治地理若干常用概念为例,谈谈我个人的不成熟意见,希望大家批评。

1.政治区域、政区

旧时往往混用,或将政治区域简称为政区。其实,政治区域应当包括国家政权(含藩属国)疆域、行政区(含准行政区)、割据势力控制区、政治组织活动区域等,含义较广,政区则只是行政区的简称,政治区域不能简称为政区。

2.疆域、境域、版图、领土、领地、领域、国土、疆土、幅员

旧时疆域、境域、属地于国家、政区皆通用,范围较广,而版图、领土、领地通常用于国家,领地还用于领主辖地。

按领土(territory)是主权国家行使排他性管辖权的地表空间,虽是近现代国际法承认的客体,但其本义为“国家领有的土地”,也适用于古代,故建议定义国家管辖的地理范围时,如不含藩属国(尽管主权国家对藩属国的管理也是排他的,这里仅取保守态度)一般用“领域”、“领土”或“国土”;含藩属国一般用“疆域”或“疆土”;政区范围一般用“境域”。其他场合的地理空间范围,用“区域”、“地域”。

幅员是疆域或境域范围的大小概念。

3.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行政区、政区

行政区划是地方行政区域(行使国家政令的空间范围)、行政单位(行政机构名称)与行政建制(行政机制)的有机结合及其划分过程,行政区域简称行政区、行政区简称政区。

行使国家政令的方式,从分层管理角度看,可分为政令可逐级下达到基层的直接行政方式(即经制政区),和政令不下达到基层,而委托中层代理人进行管理的间接行政方式(即自治政区);从分权管理角度看,可分为综合行政、单权行政、复式行政和兼权行政四种方式。

4.直接行政区、间接行政区

直接行政区即国家的政令可以逐级下达到基层的行政区域,首长由中央或上级机构选派、任命,定期或不定期替换,如中央直辖区、各地省府州县等经制政区。

间接行政区也可以称为自治区,国家政令通常不直接下达到基层,而是委托中层代理人进行管理,国家政令只对代理人起作用,即内部事务实行自治。代理人的产生,主要是世袭或自行推举,报经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可。自治区是中央承认的政区形式,不包括地方割据势力形成的自治区域,如藩镇、农民起义后形成的未建立国家政权的占领区等。自治区可有高度自治(有完整国家机器者,以军队为主要标志,如异族诸侯、藩属国)、中度自治(国家机器不全者,如部族、异姓诸侯、边远羁縻府州、土司)、低度自治(可并行部分中央政令的自治政区,如采邑、同姓诸侯、近边羁縻州、土司)等自治程度的不同。

直接行政区为本部,间接行政区为藩部,藩部包括自治区和统治区。

5.畿、畿辅、直辖区、直隶区

旧时畿、畿辅常混用。建议:畿,指首都所在地的中央直辖区,如宋代的开封府界。辅:指首都以外的中央直辖区(如宋代北京大名府)。

直辖区,指上级行政区机向下越级管理的行政区域,如唐代的京兆府,本身是州级,但从中央向下越过道级进行直接管理;宋代的三泉县(从中央向下越过路、府州级)、民国的院辖市(从中央向下越过省级),现代的青海省河南县(从省政府向下越过地市州级)等,都是以县级身份越级上属;而当今的“直辖市”,实际上已经升格为统辖若干县的省级行政单位,不能算是真正的直辖。直隶区,是向上越级隶属某行政机构的行政区域,与直辖区只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区别。

6.本部、正州县、经制州县、经制区

本部与藩部相对,皆为旧时称呼,本部指直接行政区域,藩部指间接行政区域,都是独立主权国家疆域的组成部分。直接行政区域又分中央直辖区和国家经制区。国家经制区即国家经理制度区的意思,简称经制区,经制州县俗称正州县。

7.诸侯、封国、内诸侯、外诸侯、封邑、采邑

旧时诸侯、封国常混用,且作为一种政治实体的定性名词,与行政区相对。按诸侯、封国、封邑、采邑都只是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具有间接行政区(自治区)性质的政治实体名称,不宜作为与行政区相对的定性名称。君主都是中央全权委托的间接行政区首长,即世袭地方行政代理人,类似于今大型企事业的挂靠单位(如某公司的某子公司,某大学的挂靠学院之类),虽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制,但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名义上还是被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被挂靠的单位要对其负法律责任,双方之间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内诸侯,指具有国家政权外壳的同姓诸侯国、异姓诸侯国、异族诸侯国,可视为中等自治程度的藩属国。外诸侯指自治程度较高的藩属国。西汉吴楚七国之乱以后,进一步“推恩”削藩,诸侯国自治程度降为低等,国家政权外壳荡然无存,只相当于低度自治的行政区划,徒有“国”名而已。

封邑、采邑,无国家政权机构,不能算藩属国,只能算自治政区。

8.羁縻政区、藩属政区、自治政区、殖民地

羁縻,是古代对于民族自治政区常用的贬义称呼,唐宋时期则将不上户部的边疆民族地区以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统领的一类民族自治区称为羁縻府、州、县,明代有羁縻卫所,清代土司(含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亦属此类。其与藩属国相区别的共同特点是不存在国家政权机构,兼名制羁縻府州(即以藩属国兼置羁縻府州者)除外。性质虽然可确定为民族自治政区,但古代制度已规定了它们的法定名称,“羁縻”、“土”等字样不便更改。

9.宗主国、藩属国、藩国、藩属、属国、属地、藩邦

《辞海》说:“藩:封建王朝分封的地面;藩国:古代称分封及臣服各国为藩国;藩属:旧称属地或属国。”《辞源》说:“藩国:藩镇,封建王朝的属国或属地。”又曰:“藩国:诸侯国,古代帝王以之藩屏王室,故称。”它们把藩国与诸侯甚至藩镇混为一谈,未免疏阔。《百度》的解释比较详细:

对于中国来说,中国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中国历代王朝多对藩属国采取怀柔政策,很少干预其内政,却无偿为其提供保护。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名义上拥有主权,实际上在外交、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依附于西方帝国主义大国并受其控制的国家,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在占有许多殖民地的同时,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让一些落后国家在政治上、形式上维持独立,但在金融、外交上从属于自己。

这种解释也很有问题。因为只要名义上拥有主权,实际上在外交、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依附于某一大国,这个国家即非藩属国,而是被保护国(Protectoratestate)。被保护国通常是有主权的,只是在某一领域(如国防、外交)与保护国不平等,存在依附、服务关系。如法、越年签订的第二次《西贡条约》和年的《顺化条约》,未经清朝同意,宣布越南“独立自主”,但越南接受法国的保护权。年,中、法签订《中法新约》,清朝才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用不很准确的比喻来表达是,中央与直接行政区的关系犹如主仆,上级对下级有绝对控制权,下级是上级的奴仆,也是大家庭成员;宗主国与诸侯国、藩属国的关系犹如君臣、父子,上级对下级有相对控制权,下级是上级主导的大家庭中的小家庭;而保护国与被保护国之间的关系犹如主佣,不属一个家庭,而是两个存在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家庭。

总之,我认为藩属国(简称藩国、属国、藩邦)既是一种政治实体的形态,也是一种特殊政区性质的表达。特殊之处即在于它有国家政权机构,并享受有较高自治权,但在法的意义上仍然是没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行政区,是宗主国疆域的组成部分。保守一点,也可以单列为“统治区”,即统而治之或统而不治区域。

某些较大的藩属国,下面也可能领有较小的藩属国,形成亚宗藩关系,如宋元时的藩属安南国(李陈朝),以占城等小国及部族为其藩部,清初的藩属准噶尔汗国,也一度统治西藏,以之为其藩属。

藩属,意义较广,可指藩属国、藩属政区(如羁縻府州、土司)、藩属部落,甚至方镇。殖民地也是一类由宗主国统治的藩属地区,包括委任统治地、托管地及“海外领地”、“附属地”、“海外省”等。如果建立了国家政权,即可视作藩属国,如果只有行政机构,则应视作自治政区。

10.综合行政区、单权行政区、复式行政区、兼权行政区、虚行政区、准行政区

综合行政区指具备完整行政权力(包括人事、监察、户籍、财税、教育、治安、刑法、公共建设等)的行政区,行政机构得称政府,如省、府、州、县之类。如果某一层级中,只有具备其中一两项权力的行政单位,则是行政功能不全的“单权行政区”,或称虚行政区、准行政区,如西汉刺史部、唐朝监理道、元代肃政廉访道、民国行政督察区等,行政机构不能称政府。

如果某一层级中,行政权力被分散到多个行政单位中,缺乏统合机制,这样就形成了由多种单权行政单位复合行政的“复式行政”机制,如宋代的路、明清的道。

如果某一层级中,行政单位兼有其他非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如军事、屯田、工矿、宗教等,即分别为军政合一、屯政合一、矿政合一、政教合一类型的“兼权行政区”。

11.附郭县、驻在县、双(多)头州郡、空头州郡

旧时附郭县指治所与上级机构如郡、州、府等同驻一城的县。实际情况是,郡、州、府等治所附驻在下属县城中,应称此县为某郡(州、府)驻在县。

双(多)头州郡县,指两个(多个)州、郡、县治同驻一城,一般出现在侨州郡中。“头”谓名头(名分)。

空头州郡,指不领郡的州、不领县的郡,余类推。

12.区、特区、特别行政区

“区”这一词在当代政治地理中应用范围太广太泛,应当加以规范。

“特区”,曾见用于县级矿政合一型兼权政区通名,如万山特区、六枝特区等。改革开放时期,又在一些大城市附近设立经济、税收特区,但未成为政区通名。而近年又将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简称为“特区”,易致混淆,不如改为“特别市”,其性质仍是高度自治的省级行政区。

13.边界、疆界、境界、领界、界线、界域

旧时混用。建议进行区别,即疆界指国家(含藩属国)范围外缘,领界或国界指国家(不含藩属国)范围外缘,境界指政区范围外缘,边界可表示其他自然、人文地域范围外缘,界线指以上各种范围的外缘线,界域指界线不明或非线性的边缘地域。

14.政治中心、政府驻地、治、治所、治地

政治中心包括国家的首都、首府和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通常首都、首府应以某城市为政府驻地,可称治地,简称治,地方行政机构应以下级行政单位(非单权行政区)为驻地,可称治所,简称治,如省治某府州市(地级),某府州市(地级)治某县市(县级),某县治某乡镇(现代)。如治所不在下级行政单位驻地时,则应以再下一级行政单位为驻地,如西藏山南地区驻地不在下级琼结县县城,就不应标志为琼结县,而应标志为琼结县泽当镇。

15.京、都(含首都、陪都)、首府

京:即独立国家首都所在地的别称,是城市概念,不是行政区划概念,古代往往附加在某行政区划前面,作为特殊地位的标志,如东京开封府之类。都也是如此。鉴于“都”可作为大型城市类型行政区划单位通名(如日本东京都之类),建议今后首都改称“首京”,陪都改称“陪京”,以与“都”相区别。

“首府”一词,一般只用于藩属国的政治中心。

凡政府所在地居民点,成片聚居人口(含各类人口)在人以上者,皆可称“城”,如京城、省城、州城、市城、县城、镇城之类,不足者,称“村”。

16.移治、寄治、侨治、行治(行驻、行在)

移治,指行政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移动。

寄治、侨治、行治(行驻):旧多混用。今按:寄治,指行政机构暂时寄驻在本土行政区域之外,但本土行政区域仍然存在;若本土行政区域已经陷落,行政机构携带一部分民众寄驻外地,则应表达为“侨治”,随治行政机构即为“侨州郡县”,当有割实土地之后,即成为普通州郡县;若故土、故民全部沦陷,或本无实土,只是遥指某地,仅行政机构寄驻外地,则应表达为“行治”(旧称行驻、行在),随治行政单位即为“行州郡县”。

17.遥领、虚封

周振鹤先生说:“遥领就是以不属于本国的州郡设置刺史太守,而虚封则是受封的诸侯王只有虚号,而其封土则在他国境内。”依照前面的定义,遥领实际上就是行州郡县的行政机制,虚封则是行诸侯国的行政机制。

18.飞地、嵌地、插花地

飞地(exclave或enclave),一般解释为属于某一国家管辖但不与本土毗连的土地,换言之,就是飞地领土。有人又解释为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换言之,就是飞地行政区。虽然飞地领土往往同时也是飞地行政区,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疆域,后者指行政区。

嵌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行政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楔入对方而形成的犬牙交错但未被隔断的地界。

插花地,包括以上两种情况。以上观点的要义是,尽量使用近现代科学术语概念来表达历史时期的各类政治实体及其运作方式,这也就是我们倡导的概念标准化问题。有人认为,这是用近现代概念去“套”(或“硬套”)古代事物,可能缺乏可比性,比较危险,因而持反对、质疑态度。

我的看法是,“套”、“硬套”,是持反对态度者赋予的贬义词。但如果我们平心考察一下,用近现代术语概念去“套”古代事物,早已不乏先例,如“政治”、“政区”一词,就是近现代概念,我们将古代州郡县纳入“政区”范围,不就是合理的“套”吗?何况历史地理本身就包含了近现代地理。因此,建议不要将这种合理方法冠以“套”一词,而应使用中性词“归纳”来表达。

历史时期,各类政治实体、行政区划名目繁多,互相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难以尽举,虽然与现代概念难以一一完全对应,但如果不按将它们分类归纳,它们永远就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枯枝败叶,一盘散沙,无法进行比较研究,历史政治地理学就永远不能发展进步,只能龟缩在古人定下的窠臼里打转。而我们作为今人,依靠的方法就是科学的分类归纳,因此只能使用现代术语概念去“套”(当然也不能“硬套”),基本上能够与古代事物对应就行了,舍此无他。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年第1期。为便于编排原文注释略。

作者简介

郭声波,现为暨南大学历史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在《民族研究》《中国史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有《四川历史农业地理》《彝族地区历史地理研究》《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代卷》等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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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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